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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档案管理制度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档案管理制度

1. 系职能部门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档案整理工作,各教研室、所、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 每项重要的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工作,都应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材料归档保存。具体的归档范围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3. 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存档保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4. 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档案工作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交系主管领导检查审批后,分系存和校存两类分别处理。系存档案入库保管,校存档案应保证更高的整理质量,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6. 各类档案应按学年度,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7. 每年年底对系存档案中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经系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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