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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内部自我监控,保证教学过程和各个环节按规范进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强化教学检查与教学评估力度,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院在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在督导工作中贯彻“督导并重,以督促导”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严格监督,正确指导,以激励和促进教师的成长与进步、不断提升教学质量为最终目标。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性机构,以本、专科教学为主,直接对学院负责。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多渠道地快速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监督保证。

第二章

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分委员会。

第五条 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及教学秘书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了解高校教改的动向,有较丰富的高校管理经验与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公正、责任心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开展教学调研工作,收集教学信息,根据学院阶段性工作重点进行教学检查。主要负责对学院教风、学风、教学资源使用、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秩序进行督查、指导和评估;了解并分析学院师生对本、专科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并提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奖惩意见;填写教学检查相关表格,实时记录,最后形成教学监督总结报告;开展教学资源(教室、实验室、文化和体育等设施)配置和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并提出意见;开展本科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对各类课堂理论教学、教学组织的监督、检查,随时反馈情况,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2.开展有效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积极推动我院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提出推广建议。

3.组织开展各种信息反馈活动,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意见,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

4.根据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对各系(部)日常教学基础资料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指导,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院的教学基础资料检查。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职责包括:

1.根据督导工作分工,负责日常教学巡视,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2.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提出对教学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3.参加学生座谈会和教师座谈会,听取学生和教师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反馈并提出指导意见。

4.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沧州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