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请销假制度
1. 本办法适用于本系所有教职工,包括临时工。
2. 教师因各种事由影响到正常教学,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因各种事由离沧时间一周(含一周)以上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去向及联系办法。
3. 专职管理干部因各种事由请假时间一天(含一天)以上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4. 请假人应提前安排好请假期间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
5. 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登记表》,请假人签字确认,主管副主任签字同意,最后报系办公室备案。
6. 销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一周内,需到系办公室在备案的《销假登记表》上填写销假情况。可电话销假。
7. 系主任、系书记、副主任外出,须按学校规定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8. 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9. 如在请假期间需延长请假时间,请通知签字同意本人请假的有关人员,并告知系办公室记录在案。
10. 应当请假不请假,造成责任事故或其他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责。
教育系
201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