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教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促进我系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系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我系教学改革、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系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负责常规教学的管理与监督,负责迎评促建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3.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4.审议系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及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立项,负责立项课题的检查及鉴定工作。
5.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6、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7.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8.组织实施优秀课程评估工作,并制定奖惩条例。
9.组织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的评审。
10.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11.审议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12.对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系秘书组成。
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系主任担任。秘书由系教学秘书担任。
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确定。
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连任。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由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本条例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系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