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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系科研学术水平,设立“沧州师范学院教育系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系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在系党政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系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对本单位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对本单位的课题申请进行指导;

3.对本单位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4.审议本单位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5.主持本单位学术讨论会;

6.讨论、审议学校、单位领导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任期,根据学校任职变动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系主任兼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系书记、主任组成。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聘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辨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义务

1.努力完成单位领导委托的有关教学、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单位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本人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系办公室负责解释。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