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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教育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校办学定位、社会需求和学生专业发展需求,进一步推进师范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和《沧州师范学院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实施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当前执行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价。

二、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一)评价主体:毕业 5 年及以上历届毕业生、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专家等。

(二)评价责任人: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责任人,教学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专业负责人以及政治辅导员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三、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依据应涵盖以下四条:

(一)人才培养目标是否贯彻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师教育政策,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二)人才培养目标是否契合服务面向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需求,符合专业发展需求;

(三)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四)人才培养目标是否可以达成,且能体现专业人才培养特色。

四、评价内容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内容包括:

(一)专业人才服务面向,即专业领域(毕业生可提供服务的领域)和职业特质(毕业生可从事哪些工作)。

(二)专业人才基本素养。

(三)专业人才定位。

五、评价方法

(一)对 5 年以上每届毕业生持续跟踪调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的形式掌握毕业生就业服务面向和职业能力发展等情况。

(二)建立利益相关方社会评价机制。

1.建立用人单位联系反馈制度。采用问卷、访谈等形式对用人单位人才需求进行调研,并向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在就业单位胜任岗位能力、专业和素质发展潜力等情况,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给出建议。

2.定期组织召开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论证会。由学院院长、副院长牵头,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负责人、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省内高校同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结合教学评价报告、教研组讨论会等分析论证培养目标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契合度及合理性。

六、评价周期

遵从“四年一大调、每年一调”的评价原则,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

七、评价结果及使用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须关注毕业生总体状态与培养目标设计之间的吻合程度,从评价结论中发现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加以改进。各专业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要有明确的结论,并形成评价分析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

评价结果直接用于指导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并应用于修订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改进教学环节、师资队伍、支持

条件等。

八、人才培养目标修订

(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和修订需进行广泛、扎实的前期调研,充分吸纳毕业生代表、用人单位、行业专家、教师代表、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修订程序:学院部署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修订→各专业召开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修订工作会议→进行毕业生、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调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形成初步意见并提交学校→学校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进行审定→学校下达审定意见,学院进行调整完善再次上报学校审定→学校通过审定,学院予以执行。

(三)邀请用人单位、教育管理部门、专家等召开多次咨询会与论证会修订培养方案,从而尽量满足和平衡各方对优秀人才培养需求,并尽量落实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中。

(四)人才培养目标修订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组织所有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进行集中学习,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和目标预期,产生认同和达成共识,并能自觉的落实到每一门课程和所有的育人环节之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学院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沧州师范学院教育学院